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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站广告纠纷案有果

网络及网上广告亟需立法规范
1999-11-18 来源: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记者 林靖) 随着国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竞争日趋激烈。今天上午,“中国律师站点”的开办者与“中国法律在线”的服务商之间的火药味从网络弥漫到海淀法院的大法庭上,此案堪称首例因网站广告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于今年初发现被告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主要网站“中国法律在线”作自我宣传时,宣称其是目前“国内最权威和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详尽资料的专业网站”,而这是直接利用了原告的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站点”的宣传广告用语稍作修改而来,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权。同时,被告的宣传广告是虚假和具欺骗性的,侵害了网站访问者等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在网站上所作的虚假宣传用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商誉等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讯合公司则对日新公司自称“首个全面集中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站点”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开通时间远在“讯合”之后,对其当时是否有在电脑网络上经营电子信息服务的资格也提出怀疑。由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在休庭15分钟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在其网页上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被告因该广告宣传而获利。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最权威”、“第一家”等词汇的广告宣传用语,并在其网站主页向原告公开致歉,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事实上,网上的经营广告比这样的站点宣传广告存在更多的问题,现在的网上广告其实均不合法,因为它并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的规定,ICP很难归纳在电信增值业务或媒体业务当中,只有寄希望于法律对新兴网络及网上广告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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